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,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办学场所、商场、饭店、农贸市场、馆、美术馆等场所,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区域。
如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情况,养犬人应立即送医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对违反条例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进行处罚。如不按规定登记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没收犬只;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给予警告,警告后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超过养犬数量限制的,每超一只罚款1000元,放任任犬只自行外出的,处200元罚款。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牵引,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办学场所、商场、饭店、、农贸市场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场所,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区域。
如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情况,养养犬人应立即送医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对违反条例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进行处罚。如不按规定登记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款,并可以没收犬只;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给予警告,警告后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超过养犬数量限制的,每超一只罚款1000元,放任犬只自行外出的,处200元罚款。
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牵引,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办学场所、商商场、饭店、农贸市场、博物馆、美术馆等场所,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、风景名胜区等区域。如发生犬只伤害他人情况,养犬人应立即送医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对违反条例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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